中国计算机学会企业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优秀案例评选规则和流程
第四章 优秀案例入选权益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计算机学会(简称CCF)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数字技术落地应用、赋能千行百业,CCF开展企业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评选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CCF企业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评选流程(以下简称“案例评选”),根据《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CCF按本条例的规定评选、宣传推广企业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保证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企业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实行申报制,向全社会开放征集。CCF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CCF设立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评选专家委员会、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以及办公室。
第六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由主席、1-2位副主席以及委员组成。评选专家委员会主席由CCF理事长任命。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主席提名,CCF理事长审批。专家委员的组成应考虑行业方向、专业方向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性。评选专家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CCF理事或高级会员以上级别的会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必须是CCF会员。
第七条 评选组织委员会由主席、1-2位副主席以及委员组成。组织委员会主席由CCF秘书长任命。
第八条 办公室由主任及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CCF秘书处,主任由CCF秘书长任命。
第九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案例评价标准;
2. 对申报案例进行函评、会评;
3. 处理与案例评选工作内容相关的建议、申诉和举报,按照学会规章及本条例规定进行复核、研究和答复;
4. 其它与案例评选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组委会的职责是:
1. 发起、组织评选工作;
2. 组建评选专家委员会;
3. 组织案例申报征集工作;
4. 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评选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函评及会评;
6. 向CCF常务理事会提交案例评选过程及结果报告;
7. 组织协调评选专家委员会进行申诉答复等工作;
8. 宣传推广优秀案例;
9. 其它推进案例评选进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1. 完成当年案例评选的准备工作,包括搭建申报系统、部署官方网站平台等;
2. 对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
3. 协助组委会开展评审和申诉工作;
4. 其它与案例评选相关的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对评选过程保密,不得有为候选案例游说或为相关人员提供信息等有碍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章 优秀案例评选规则和流程
第十三条 优秀案例评选规则
贡献及标准:评选符合行业发展方向、企业现实落地、成果显著的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
评选资格: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济效益良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申报主体需为实际开展数字化发展的企业(非服务商),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只有一个优秀案例最终入选;申报案例项目启动时间不得早于申报时间前30个月,项目运行时间不低于6个月,且已形成可量化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入选数量:案例评选为CCF年度工作,每年入选优秀案例数量不超过15个。
第十四条 优秀案例评选流程:CCF企业数字化发展优秀案例由单位线上申报,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函评及会评,由评选委员会主席确定入选名单,最终CCF常务理事会审核评选结果。
第四章 入选权益
第十五条 CCF将会官方公告入选案例,相关单位可获得优秀案例证书,并获得自行宣传获得CCF认可优秀案例的权益。
第十六条 优秀案例入选证书由评选专家委员会主席签名,同时加盖CCF公章并编号。
第十七条 其它附加权益详见组委会通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查实后报理事长批准撤销其参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选资格。如果是CCF公司会员,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相关活动中徇私舞弊、泄密的,组织委员会查实后报理事长批准,由学会通报批评,违规者二年内不得参与学会评选工作。如果是CCF会员或学会专职人员,则根据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短信、微信、邮件、电话)和任何行为(说情、请客、送礼等)干预公正评选。发现有干预公正评选的行为,取消相关参评企业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向外界透露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公布之前透露评选结果,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其未来参与CCF任何评选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上述情形及处理结果均由CCF记录在案,并由评选委员会主席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所有处罚结果均向CCF会员公告。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入选优秀案例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CCF入选案例的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结果公示或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真实手机号;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手机号。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仅可通过edc@ccf.org.cn邮箱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CCF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评选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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